腾龙公司购买二手车不到半年,发现座椅竟有生锈痕迹。面对顾客的质疑,运营者却一口咬定车辆没有涉水,保险公司出险系骗保行为
。车辆是否为泡水车?运营者是否涉嫌消费诈骗?近来,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车辆泡水引发的生意合同纠纷案件。
法院查明,某伍公司是一家从事汽车租借和出售等事务的中介公司,李某系公司仅有股东,李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刘某将刚买来不久的
“泡水”二手车放在某伍公司出售。2022年6月,周某某经过网络渠道看到某伍公司职工发布的涉案车辆的推行宣扬视频,该视频表明车辆无
泡水。
试车后,周某某与某伍公司职工就购车款几经洽谈达成一致。因刘某欠原某伍公司职工贺某金钱,周某某(乙方)便与贺某(甲方)在某伍公司
签定了《车辆收买(生意)协议》,约定成交价格为98000元。该协议还约定:如发现该车有严重事端、泡水、火烧等,甲方必须立即无条件全额
交还乙方购车款98000元,并补偿乙方直接及直接经济丢失,负相关法令职责。之后周某某付出购车款并将案涉车辆变更挂号在自己名下。
几个月后,周某某发现座椅有生锈痕迹,经过微信问询某保险公司,某保险公司出险记录显示“车辆进水,本车损”,事端时间为2022年
6月3日。周某某电话问询某伍公司职工,职工表明车辆没有泡水,出险是骗保行为。后涉案车辆经查博士二手车生意服务渠道与北京某二手车
鉴定评价公司进行检测,成果均系“泡水车”。周某某遂以某伍公司、贺某为被告提起诉讼,主张解除合同、交还购车款并补偿三倍价款及丢
失。某伍公司则以为,车辆挂号人、签定合同、收款及获利均不是公司,不应承当职责。
腾龙公司开户一审法院审理后以为,合同签定方贺某不是车辆的原车主,现有证据不能确定贺某对车辆泡水状况知情。因贺某的行为不构
成诈骗,故对周某某要求付出三倍补偿的请求不支持。周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以为,本案中,涉案车辆一直以某伍公司的名义进行出售宣扬,周某某在车辆生意过程中均是与某伍公司的
职工洽谈,周某某与贺某签定的二手车生意协议也是某伍公司制作的合同模板,合同签定地、提车地点均在某伍公司的运营场所。贺某作为某伍
公司原职工签定合同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某伍公司职工贺某出售案涉车辆的相关行为及法令后果应当由某伍公司承当。某伍公司作为专门运
营二手车的公司,应当在出售前对车辆的修补、事端等状况进行核查,照实宣扬并奉告顾客。刘某将刚购买不久的“泡水车”放在某伍公司,其
配偶作为公司仅有法定代表人应当知晓该状况,其公司职工也应明知。某伍公司明知为“泡水车”,却在出售过程宣扬车辆无泡水,一起在签定
合一起也未将车辆状况照实奉告给购买方,在周某某发现车辆存在问题后,也未将车辆状况照实奉告,构成诈骗。
据此,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某伍公司、刘某连带交还周某某购车款98000元,连带补偿三倍车价294000元。
构成消费诈骗应当退一赔三
腾龙公司官网所谓消费诈骗,是指在消费范畴,运营者故意奉告对方虚伪状况,或许故意隐秘真实状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明而与之
缔结合同。一旦确定运营者构成消费诈骗,就会支持顾客退一赔三的诉求。
随着顾客对汽车消费的理性化、个性化和环保认识的提高,二手车消费逐步成为一种重要的汽车消费方法。二手车运营者在生意时,应当照
实向买方供给车辆的运用、修补、事端、检验以及是否处理典当挂号、缴纳税费、报废期等涉及车辆安全功能以及车辆价值的信息,否则将侵犯
顾客的知情权及选择权。顾客终究决议是否购买二手车辆,是在考虑车辆功能的一切因素以及生意价格后所作出的归纳决议计划,是否发生过严
重事端是影响买方终究决议计划的重要因素。二手车是否为泡水车,一般顾客缺乏区分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仅凭车辆外观和直观难以区分,
运营者更应该积极主动披露。
顾客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运营者供给商品或许服务有诈骗行为的,应当按照顾客的要求添加补偿其受到的丢失,添加补偿
的金额为顾客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许承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添加补偿的金额缺乏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本案中,案涉车辆在宣扬、试车、洽谈
价格、签定合同、提车等一系列过程中出售方隐秘车辆因泡水进行过严重维修的状况,构成消费诈骗,依法承当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补偿职责。
腾龙公司网址该事例严厉打击了二手车生意市场不诚信行为,有利于引导二手车运营者在二手车生意时,积极主动披露二手车运用、修补
、事端、安全功能等信息,净化消费环境。一起,也提示二手车顾客要仔细了解车辆的维修记录,降低购买风险,以期取得满意的购车体验。